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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换发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换发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7]12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公估、经纪机构、市保险同业公会:

  一、换发对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二、换发时间

  2007年3月1日起受理。

  三、申请换发的《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换证前,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08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

  (二)自获证以来,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四、换发程序

  (一)上海保监局委托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具体实施《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

  《资格证书》持有人是保险从业人员的,由所在保险机构汇总、初审申请材料后,统一向市保险同业公会申请核发。非保险从业人员可直接向市保险同业公会申请换发。

  (二)《资格证书》持有人在提出换发申请时,应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见附件);

  2.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三)市保险同业公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握换发申请的审核。并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换发《资格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换发的《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换发之日起算。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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