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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08年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二、推荐评选的名额

  全市评选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50个(其中:班组30个,企事业单位20个)、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100名。其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55%以上,科教人员不少于20%,农民工不少于5%,女职工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25%,企业负责人和处级党政(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不超过10%并从严控制。

  拟推荐候选对象的区县局(产业)工会,原则上限推荐1个候选对象(集体或个人);对于职工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代表性较强的地区和系统,最多可推荐2个候选对象,但其中至少要有1名个人(即2名个人或1个集体、1名个人),且在上报推荐名单时须做好排序。

  三、推荐评选的程序

  1、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根据《通知》精神预报候选对象材料。推荐材料(《推荐表》)须于2月20日截止前日报送市总经济工作部。市总在预报候选对象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

  2、经综合平衡后确定的正式候选对象名单需在所在单位张榜公布和有关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填写正式表格(《登记表》)。

  四、推荐评选的要求

  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章)不下达名额,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根据评选条件申报推荐。

  1、市管干部及由有关委办参照司局级干部管理的企业领导不参加评选。

  2、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一般从区县局(产业)先进中产生;对被推荐的人选,须经基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已经被评为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或省部级)劳模、上海市(或省部级)五一劳动奖章的不参加评选。

  3、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企事业)应从区县局(产业)先进集体中产生;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班组)应从上海市“工人先锋号”中产生;已经被评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上海市(或省部级)劳模集体、上海市(或省部级)五一劳动奖状的不参加评选。

  4、推荐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章)是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经过注册地区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党纪国法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计划生育超标;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和工会经费;未建工会和职代会,未签订集体合同,用工行为不规范,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负责人均不能参加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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