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国“工人先锋号” 及上海市“工人先锋号” 命名表彰工作的通知
(沪工总经〔2008〕12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本市自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以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通知》(沪工总经〔2007〕175号)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制定活动方案,明确目标要求,促进了活动的蓬勃开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扎实推进本市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动员和组织全市职工为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功立业,上海市总工会将于今年“五一”前集中命名表彰首批“工人先锋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命名表彰名额和时间安排
“五一”前,命名表彰首批上海市“工人先锋号”300个。
二、授予对象和基本条件
“工人先锋号”的授予对象是:在广泛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百万职工建功立业”主题活动中,弘扬劳模精神、促进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深入推进岗位学习、岗位创新、岗位成才、岗位奉献,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时代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的企事业单位一线基层集体(车间、班组、工段等)。
“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注重深化职工素质工程,加强思想作风和业务素质建设,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2、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工作深入扎实,管理科学民主,牢固树立技术创新意识和节能环保意识,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3、坚持文明、优质、诚信的服务理念,积极开展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规范满意的服务,社会满意度和公众认可度高,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4、坚持开展各种争先创优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无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设备事故,在发展先进生产力、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