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设“职工书屋”的实施意见
(沪工总宣〔2008〕88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文化权益,按照全国总工会建设“职工书屋”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工会系统开展“职工书屋”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施“职工书屋”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改善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学习条件为目的,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科技知识,引导职工养成“爱读书,读好书”的良好习惯,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保障职工的基本文化权益,努力营造广大职工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建设目标及内容
(一)建设对象。“职工书屋”主要在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作和居住相对集中的基层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工业园区、乡(镇)村和重点建设项目工地建立。
(二)建设目标。根据全总要求和上海职工总数,本市将在3年内建设“职工书屋”示范点120个,5年内自建“职工书屋”1880个(含示范点)。其中,2008年将建设“职工书屋”示范点40个,自建“职工书屋”400个(含示范点)。为确保年内完成建立400个“职工书屋”(含示范点40个)的建设目标,除示范点外,今年,各区县总工会要自建10家“职工书屋”,局(产业)工会要自建2-5家“职工书屋”。
(三)建设标准。“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标准:藏书量3000册、报刊20种以上,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80种(张),有可上网电脑,配1-2名工作人员从事“职工书屋”的日常管理。“职工书屋”示范点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推荐申报,经市总主席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统一挂牌命名,并赠送一定价值的书刊和设备。
自建“职工书屋”建设标准:藏书量2000册、报刊10种以上,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50种(张),应配备工作人员对“职工书屋”进行日常管理。自建“职工书屋”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按要求自行挂牌,报市总工会备案;自行制作“职工书屋”铭牌(标准参见附件4,视场地大小,可按比例缩小,材料也可自行选择),自建单位落款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