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工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沪工总女〔2008〕190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上海工会自2004年开始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截止2008年第二季度,已签订专项集体合同1.69万份,覆盖企业5.96万余家,受益女职工122万余人,有效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不断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对推进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卓有成效的区县局(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企业、行业性、区域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进行表彰,并适时召开经验总结交流会。现将评选表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凡推行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行业性、区域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在推行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区县局(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表彰名额
全市共评选表彰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先进单位100家,包括区县局(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企业、行业性、区域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三、评选条件
(一)推进专项集体合同先进区县局(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件:
1、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80%以上;
2、将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纳入工会考核范畴;
3、推进工作有创新、有特色,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二)推进专项集体合同先进企业、行业性、区域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件:
1、平等协商程序规范,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专项集体合同在劳动局备案;
2、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合法,条款细化可操作性强,从企业实际出发,有特色;
3、履约监督检查机制健全,向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约情况,专项集体合同履约率达100%;
4、女职工满意率高,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近三年内未发生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案件,女职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