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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二)大中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
  1.完善管理机构,探索集约化管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职能,按照集约管理的原则,创新管理模式,延伸工程管理范围,重组和完善工程管理机构,探索按区域、流域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2.推广管养分离,试行专业化管理。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物业管理,每个设区市市域内要探索成立(认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鼓励已有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建维修养护企业,积极对外参与物业管理。各设区市选取一个试点县(市、区),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与养护分离,试行专业化管理,提高管理绩效。
  3.落实“两项经费”,构建长效化管理。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建立稳定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年度运行管理经费与维护经费保障机制。“两项经费”要严格按定额测算,确保足额到位。公益性(含准公益性)工程维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维护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纳入地方政府考核目标,实现水利工程长效管护。
  4.健全规章制度,推进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工程安全管理检查评估、考核、备案登记制度,健全分类工程管理技术要求和安全监管办法。修订工程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的相关标准,健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推进工程管理规范化。
  (三)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
  1.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调查,全面落实管护主体,明确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责任,以乡镇为单位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并直接确定或者督促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水利工程管护主体。鼓励“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的区域化集中管理模式,可组建灌区、圩区等共同受益区为单元的农村水利会或纳入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范围实行区域集中管理(含委托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对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物业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区域)水利站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2.落实管护经费,建立管护机制。各级政府要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中列支公益性(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建立小型水利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公益性(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流域(区域)水利站或乡镇(街道)水利站汇总编制工程维修养护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财政等部门审批通过后,纳入县级补助项目,由村委会组织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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