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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操作程序,确保专项集体合同法律效力。

  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当前尤其要注意专项集体合同需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以及劳动部门审查备案这两个环节,以确保专项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要注重落实《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中有关平等协商代表的规定,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女职工委员应作为职工方的平等协商代表,保证程序规范合法。

  三、提高合同质量,切实增强专项集体合同的实效性

  (一)增强专项集体合同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专项集体合同要致力于法律法规与企业具体情况相结合,通过专项合同使法律法规化为具体的合同条款在企业得到有效的落实,逐步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水平。拟订专项集体合同文本时,工会及女职工组织要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女职工的意见,充分反映绝大多数女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专项集体合同要根据女职工的需求、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合同内容,在协商、签订过程中要重点突出孕产哺乳期待遇的落实、妇科疾病筛查的次数及项目、界定管理技术岗位、明确女职工退休年龄、企业教育和培训中的女性比例等实质性内容,使女职工在专项合同中得到切实的特殊待遇。为了便于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合同条文要避免规定过于笼统、原则,要尽可能细化、量化、可操作,切实增强专项集体合同的实效性。

  (二)提高区域性、行业性专项集体合同质量。

  在女职工较多、规模较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可以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专项集体合同,对各企业带有共性或者倾向性的、女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确定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区域、行业标准和具体内容,争取通过专项集体合同解决几个区域、行业内女职工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区域性和行业性专项集体合同覆盖的企业,倡导有条件的企业以此为基础,根据具体情况再进行细化,签订企业的专项集体合同,增加更具个性化、实质性的内容。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集体合同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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