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统计申报工作完整、准确、高效,省工商局要对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交易所(包括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和业务涉及证券期货交易的所有机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掌握各类交易场所的登记、年检情况,并于每月10日、20日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
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于2012年3月底前完成对所辖交易场所经营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要深入现场调查,通过查阅审批手续、公司章程、业务规章、财务指标、银行账户、计算机信息系统、走访客户等方式,全面掌握所辖交易场所的设立背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运营方式、制度安排、业务规模、债权债务等情况,对相关交易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做出明确判断。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决定》有关规定,明确交易场所管理机构,制定所辖区域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集中清理整顿。
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1.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除依法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3.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其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新增交易品种、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其违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4.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产权交易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5.为规范交易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政府批准。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本方案下发前已经登记注册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清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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