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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关于下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㈡ 不适用于18周岁以下,已享受国家或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体校学生、运动员等。

  二、经办机构与代办单位
  上海市红十字会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受市医保局委托,作为本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少儿学生医疗保障”)的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审核结算、监督检查等工作,并负责对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业务进行管理与指导;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作为区(县)级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对象的登记、住院和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的发放、审核、监督检查等事宜。
  代办单位指依法建立的中小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以及托儿所、幼儿园;依法建立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负责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对象资质审核、登记工作。

  三、登记手续及相关证明

  ㈠ 登记时间
  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由代办单位办理保障对象当年度的登记手续;新生儿在出生后7天内,由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代办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㈡ 登记
  1. 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幼儿,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集体登记上报;

  2. 新生儿、未入托入幼的婴幼儿,18周岁以下因疾病、残疾未在校少儿、辍学学生,以及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少儿,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办理登记手续;

  3. 初、高中复读生,应到举办初、高中复读班法定学校内集体办理登记手续;在高校、民主党派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高中复读班就读的保障对象,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㈢ 提供证明

  1. 本市户籍:
  ⑴ 提供上海市公安局发放的居民户口簿。
  ⑵ 高中复读生、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少儿,除应提供本市的户籍证明外,还应提供如下证明:
  ① 高中复读生应提供本人的高中毕业证书与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
  ② 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少儿应提供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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