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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提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门急诊定额包干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1日)废止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提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门急诊定额包干费标准的通知
(沪医保〔2008〕2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办,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市社保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为提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以下简称精减回乡老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经市政府同意,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精减回乡老职工门急诊定额包干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减回乡老职工门急诊定额包干费标准,从每月50元提高到每月80元,由市社保中心随生活补助费一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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