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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市级部门和区县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乡镇、街道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

  四、明确资金来源,切实规范建设资金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其他资金。各级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对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

  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加大检查力度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对所审批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照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进行修改。发展改革部门未出具项目施工图审核意见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

  在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

  六、全面开展清理,依法处理违规建设项目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市建设交通、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工作方案,根据中央要求,对近年来本市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作出严肃处理。

  凡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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