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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7年4月29日)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进一步提出了要求。经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贯彻《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全局意识,坚决落实中央要求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党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性,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二、严格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审批管理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市级部门和区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区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按所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今后,本市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项目,也不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市级部门、区县所属现有此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加强规模审核,严格控制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执行。市级部门和区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建设规模;区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建设规模;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按所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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