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评议。
市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时,应访谈有关代表。有关部门开展干部考察、重点工作督查及机关作风监督评议等工作时,应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代表参加或听取其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可安排有关代表参加对本市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市委、市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市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代表参加评议一般结合年度工作和换届考核工作进行。
二、代表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
(一)代表编组。
每位代表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都应编入一个代表组。代表编组要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进行。每个代表组由有关区县党委或市委有关部委、工作党委等负责其有关工作。
(二)代表活动。
代表原则上以代表组开展活动为主,有组织地参加市委及所在代表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职责。除市委统一安排外,各代表组可根据代表的职责和本代表组的实际情况开展适当的活动。一般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活动。要不断探索、创新代表活动的形式和方法,丰富代表活动内容,提高代表活动质量,及时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积极推动代表充分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三、代表履行职责的有关保障
(一)组织机构。
设立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代表联络服务等有关工作。
(二)时间和经费保障。
代表参加市委和代表组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
代表按照市委安排开展工作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市委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委负责给予适当补贴。实行代表任期制工作的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三)委员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党员、群众。
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应加强与代表联系,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联系方式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委员可联系代表组,也可直接联系代表,原则上每位代表都应有委员联系。市委常委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注意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应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群众加强联系。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组织代表在党员服务中心等定期接待基层党员、群众。代表应主动与本选举单位内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加强联系,代表所在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也可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有关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基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了解后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市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