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
(2008年8月5日)
为认真贯彻《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进一步发挥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结合本市实际,就实行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有关事项提出实施办法如下。
一、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征求意见、通报情况和列席会议。
市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就市委、市纪委报告稿征求本届和下一届代表的意见。市委召开全委会、出台重大政策、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前,可采取适当方式,就有关事项征求代表的意见。征求意见一般应在全体代表中进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有关代表意见。
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市委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情况等党内其他重要情况。日常通报可通过简报、工作通讯等形式进行。重要通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等形式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市委全委会,原则上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市委全委会;也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市委有关专题会议。
(二)调查研究和提议回复。
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代表就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或邀请代表参与有关调查研究。代表调查研究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由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代表在调查研究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书面向市委提议;也可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提议的内容应属于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职权范围。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国家明令禁止、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等的内容,一般不作为需要办理的提议处理,但应向有关代表说明情况。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在确认代表提议内容后,应协同市委办公厅及时明确承办单位,落实责任人,并加强督办。承办单位对代表提议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涉及干部人事任免的提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