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稳妥推进,确保稳定。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大信访工作力度,切实防范和化解清退工作中的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 2011年底前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低保金在核查期间照常发放,自2012年6月起按重新认定的低保对象和确定的补差标准发放。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2日-4月17日)
县政府召开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动员会议,就工作要求、组织分工、方法步骤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城乡低保有关政策。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召开基层人员专题培训会议,开展政策理论、业务流程和工作技能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告知低保对象做好接受核查清理的准备,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低保政策,明确低保核查清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8日-5月31日)
1.重新登记。各乡镇根据现有档案资料,按政策要求,对现有低保对象进行重新登记,由申请人(指户主本人或申请家庭授权的委托人,下同)填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下称《申请审批表》),重新申报家庭财产、收支情况,并补齐相关证明材料。要区分不同对象和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程序和不同方式组织核查清理工作。对因长期重病重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常年生活困难,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重点保障家庭,可不入户核查,但要按政策要求补齐相关手续和档案资料;对家庭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以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较大,但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短期内生活困难的一般家庭,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重点核查。
2.信息比对。民政部门要对低保家庭的财产收入情况,与人社、住建、工商、财政、公安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检验低保对象是否隐瞒财产收入,初步判断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是否需要进一步入户核验。经比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向该家庭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写明不予保障的原因,收回并销毁《低保证》。人社、住建、工商、财政、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信息比对工作,全面准确地提供低保对象在就业、社保、房产、户籍、拥有车辆和从事生产经营情况等方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