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2号――关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与标准公告(第一批)


  项目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63号)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512号)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年]111号)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年]212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时限:

  年度终了之日起四个月内。

  (三)需要提供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纳税人备案申请;

  (6)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纳税人备案申请;

  (7)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1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年]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申请时限

  年度终了之日起四个月内。

  (三)需要提供资料

  1、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2、纳税人备案申请;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1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申请时限

  年度终了之日起四个月内。

  (三)需要提供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申请。

  7、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12: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九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申请时限

  年度终了之日起四个月内。

  (三)需要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创业投资企业在省或市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企业资格备案证明;(4)省级财税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条件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1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63号)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512号)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年]118号)规定:《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年]115号)规定: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5、《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年]48号)规定:

  “一、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年]256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二)申请时限

  年度终了之日起四个月内。

  (三)需要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购置符合条件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条件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14: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