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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2号――关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与标准公告(第一批)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37: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条件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38: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二)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条件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3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8年]540号)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条件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40:符合条件的单位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四)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条件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41: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8年]540号)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合同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条件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42: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年]110号)规定: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条件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43:电影企业部分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31号)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条件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44: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年]123号)规定: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条件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4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年]39号)规定: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条件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46: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减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年]77号)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条件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47: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年]220号)规定: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条件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48:技改专项资金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关于对我省技改专项资金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年]150号)规定:鉴于技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我省技改资金委托贷款政策已实施多年,其与其他的企业经营性委托贷款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进一步支持辽宁老工业基地企业技术改造,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技改专项资金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暂免征营业税,以前未征税款不再补征,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条件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49: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年]303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条件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50: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年]24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二)申请时限

  每年1月10日前。

  (三)需提供资料

  1、首次备案提供材料:(1)纳税人备案申请;(2)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首次备案后,若减免税条件无变化,则在每年初再次备案时仅提供《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即可。

  项目51: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年]100号)规定: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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