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2日十二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肇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落实土地利用差别化政策,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根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粤国土资规划电〔2011〕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每年省预下达、年初下达、年中奖励以及年终追加到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包括省下达的专项指标)进行分解下达的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类别分为城镇、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以及保障性住房等专项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第四条 每年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到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行文下达到市直、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使用。
第五条 分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规定落实专项计划指标、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