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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2011―2020年)的通知


  ④加快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五保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养育、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为内容,以临时救助为补充,覆盖全面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各种救助标准的正常增长机制。

  ⑤加大城乡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推行民办公助、公办民营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大力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为重点的老龄事业、慈善事业和福利彩票事业。

  2、第二阶段:2012-2014年。

  (1)阶段目标。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形成城乡统筹的生活保障体系。以覆盖城乡居民为目标,并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不同人群的保障需求,实行分类指导,将他们纳入相应的保障制度,并实现不同保障制度之间的可衔接、可转换。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12年,中心区低保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按不低于10%的幅度增长,并相应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山区县农村家庭低保标准尚未达到年人均收入2500元的要提高至每人每年2500元以上,城镇低保标准也相应提高。

  (2)实现措施。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我市城镇居民纳入养老保险。实现城保和农保的转移和衔接。在中心区率先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3、第三阶段:2015-2017年。

  (1)阶段目标。完善多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高各类人群的养老保障水平。在建立城乡统筹的基础上,将目标转向提高保障水平,并逐步缩小人群、城乡与地区差别,逐步提高均等化程度。

  (2)实现措施。根据省的要求确立在全市范围内分中心区、山区县确立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各类人群提供补助待遇。

  4、第四阶段:2018-2020年。

  (1)阶段目标。促进社会保障制度持续发展和向高水平发展。

  (2)实现措施。参加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进一步做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各类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全面衔接。

  (六)住房保障均等化的建设目标及实现措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局)。

  1、第一阶段:2011年以前。

  (1)阶段目标。

  ①基本解决全市城镇户籍5774户低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②试行建立政策性租赁住房制度,筹集一定数量的政策性租赁住房房源。

  ③试行政策性农房保险,逐步将全市农房全部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建立农村住房保障的长效机制。到2011年,全市政策性农房保险覆盖率达到90%。

  ④按照上级有关部署,积极推进全市特困农户危房改造工作,2011年完成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5816户。扶持“两不具备”村庄搬迁安置。

  (2)实现措施。

  ①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财政一般预算、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渠道,安排资金支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供应比例。

  ②政府按规定通过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引导社会投入资金建设。

  ③推行公共性租赁住房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新建、购买或利用腾退公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用于公共租赁的住房。

  ④实施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工程。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对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给予补助。对农村五保户危房改造问题,鼓励各地统一建房集中安置。扶持“两不具备”村庄搬迁安置,对“两不具备”村庄搬迁安置给予补助。

  ⑤试行政策性农房保险。将全市农民的住房全部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逐步建立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机制。

  2、第二阶段:2012-2014年。

  (1)阶段目标。全面解决城镇户籍低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将非户籍常住人口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大农村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快农村危房改造步伐,基本完成“十二五”期间“两不具备”村庄搬迁安置,全面实行农房保险。

  (2)实现措施。

  ①提高对全市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增加实行政策性租赁住房制度的地区,着力满足城镇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②逐步扩大非户籍常住人口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依据财力加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扶持“两不具备”村庄搬迁安置。

  3、第三阶段:2015-2017年。

  (1)阶段目标。廉租住房保障基本覆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继续加大农村住房保障工作力度,探索政府对整个家庭均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改造自住危房(含泥砖、茅草房)的老、孤、寡、残人群提供房屋居住或救助安置政策。

  (2)实现措施。

  ①提高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将住房困难标准提高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②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将同等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③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开展扶持其他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村庄的搬迁安置。探索政府对整个家庭均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改造自住危房(含泥砖、茅草房)的老、孤、寡、残人群的救助安置政策,制定相关制度。

  4、第四阶段:2018-2020年。

  (1)阶段目标。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全面实行并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基本完成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完成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村庄的搬迁安置,农村整个家庭均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改造自住危房(含泥砖、茅草房)的老、孤、寡、残人群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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