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落实好中小微企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行政收费、社会保险缴费、土地价格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免征小微型企业27项国家、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保持参保人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2012年4-12月期间,将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5%降至5.5%,个人缴费费率仍按2%执行,将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原按我市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的比例降至0.9%。2012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1%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9%执行。对经认定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减半征收6个月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按实际参保职工人数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的岗位补贴,有关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
(十八)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通过鼓励商业银行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中心、加快村镇银行发展、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支持中小企业投保信用保险、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等措施,扩大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向优质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优惠服务。鼓励企业上市,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可分阶段获得政府奖励,对拟上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贷款贴息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优化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我市国家级高新区开展金融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争取把江门国家级高新区列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拓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及股份转让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区)政府]
(十九)优化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一是实施民营企业腾飞计划,选出300家“腾飞企业”和300家“展翅企业”,提供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和给予各方面扶持。二是提高中小微企业事项办理效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项目用地申请,在资料齐备情况下,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审核及上报手续;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3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特殊企业原则上在当日办结。为企业开通标准备案“绿色通道”,在申请资料齐全、质量保证的情况下,当日完成标准备案手续。适当放宽中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并在收费等方面提供便利或优惠。三是完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定期走访企业制度,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实施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加快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积极创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示范平台。推动有关市、区尽快成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年底前基本形成“1+7”的市县(区)综合服务平台网络。开设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网站,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成立江门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协会或联盟,举办“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日”活动。出台小企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办法,在融资担保、厂房租金、创业辅导等方面为小企业提供支持。四是打造中小微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每季度定期向中小微企业发布岗位供求信息,为有需要的中小微企业办理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对1000家左右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免费开展质量培训。加快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 组织举办民营骨干企业高管人才中长期培训班等培训活动,对参加政府举办的中小企业培训活动的企业适当给予培训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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