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3、厅机关处室局站中心和厅直单位组织实施的林业项目,一般由项目单位提出林业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厅直单位申请的林业项目应由有关处室局站中心提出初审意见)。
  以上申报程序中,凡国家规定需要编制林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本的,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凡国家规定申请专项资金需同时报送上年项目总结的,应随同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凡申请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政府性基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单个项目,应向省厅提交《湖南省政府性基金林业项目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见附件)。
  (二)林业项目的审批
  1、国家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有时限要求的林业项目,厅相关处室局站中心应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项目,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厅计财处安排资金预算需要征求厅处室局站中心意见的,厅处室局站中心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答复。厅处室局站中心需要市州林业局或有关单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资料的项目,根据复杂程度确定相应的提交时间,最迟不能超过2个月审核办理完毕。
  2、凡需向国家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的林业项目,一般需经计财处组织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国家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3、按规定不需要国家和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林业项目,省厅有关处室局站中心收到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林业局的林业项目申请报告后,汇总提出初审意见,转计财处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报厅领导审定,再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定下达。
  第五条 林业资金的申报、审批
  (一)林业资金的申报
  1、林业资金的申报程序原则上与本办法林业项目的申报程序一致。
  2、以统一补助标准和经核定的工作量为依据的林业资金申请,由市州林业局统一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省厅呈报资金申请报告。
  (二)林业资金的审批
  1、凡省厅下拨的批次资金和国家规定需要审批或备案的林业资金,省厅按程序经过集体审核后,分别呈报各资金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
  2、按规定不需要省厅和国家审批的林业资金,省厅有关处室局站中心收到市州林业局林业资金申请报告后,汇总提出初审意见,转计财处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报厅领导审定,再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定下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