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
为了完善各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平台的作用,做好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根据人社部发(2010)22号《关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乡(镇)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能
1、 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承担辖区的劳动保障工作,指导各村的劳动保障工作,承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 乡镇组织辖区内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3、 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对输出资源登记,建档建卡,实行规范化管理。
4、 开展域内域外创业项目的开发,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就业和创业。
5、 组织开展就业服务,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
社会保险法及服务的各项政策。
6、 做好劳动保障调查、统计和动态管理及网络数据维护工作。
二、工作内容
1、机构到位。乡镇要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行政村要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作为承担乡村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并悬挂省统一样式的机构牌匾。
2、人员到位。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村劳动保障服务站配备1-2名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其工作人员要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培训,实现持证上岗。
3、经费到位。要将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保证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补贴,劳动保障经费标准由市财政决定。
4、场地到位。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要有一定面积的固定公共就业服务场所,配备微机和必备的办公设施。
5、制度到位。要明确乡镇、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的工作职责和服务内容,制定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6、工作到位。要扎实做好就业服务的各项基础工作。乡镇、村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要建立农村劳动(劳动力资源,转移输出,社会保障)台账和数据库;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输出统计报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