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沪水务〔2008〕216号)
区(县)水务局(建委),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执法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调整之一)>的通知》(沪府法[2007]34号)要求,现将本局调整执法依据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新增(1家)
1、上海市水文总站
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
(一)新增(7项)
1、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迁移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2、对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
3、对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
4、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
5、对侵占、毁坏或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
6、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检测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
7、对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擅自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行政强制事项)
(二)变更(2项)
1、“树(林)木迁移的审批”的名称变更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2、“水文资料使用的审批”的名称变更为“水文监测资料使用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新增(2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政法规)
2、《
上海市绿化条例》(地方性法规)
(二)取消(1件)
1、《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