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二)采砂的性质和种类;
(三)采砂地点和范围(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座标);
(四)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
(五)开采时间;
(六)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
(七)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八)采砂设备基本情况;
(九)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十)其他有关事项。
进行水上作业的,申请材料还应当包括船名、船号、船机数量、采砂功率等内容,并提供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的复印件和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航道和吹填造地而从事采砂活动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采砂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
申请从事长江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采砂地点所属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无法确定管辖区、县的水域进行采砂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直接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的,申请材料递交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
第十一条 (受理)
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水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水务局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补正:
(一)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二)应当提交采砂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而没有提交,或者采砂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三)没有提交允许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本次采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