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采砂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采砂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采砂河段河势、河床演变分析报告;
(二) 采砂范围图、控制点座标以及近期的水下地形图;
(三) 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的论证分析;
(四) 开采总量的可行性分析;
(五) 采砂对航道、通航安全影响的论证分析;
(六) 采砂对水环境影响的论证分析;
(七) 采砂对水上、水下重要设施影响的论证分析;
(八) 论证的主要结论。
第七条 (许可条件)
从事长江采砂许可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和本市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
(二)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三)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四)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六)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予许可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申请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采砂申请不予许可:
(一)在本市长江河道采砂规划中确定的禁采区范围内;
(二)不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
(三)在隧道、桥梁、电缆、光缆、燃气管线、供排水管线等水上、水下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
(四)在长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
(五)在海塘堤防保护范围内;
(六)违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长江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采砂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