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水务〔2008〕301号)
浦东新区、宝山区、南汇区、崇明县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
《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8年4月18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6月15日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汛、航道和通航安全,根据国务院《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上海段从事采砂(以下简称长江采砂)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长江河道上海段范围是指:西起本市与江苏省的长江省市行政交界线,东至长江口原50号灯标(东经122°35′31″,北纬31°06′11″);北起本市与江苏省的长江省市行政交界线,南至芦潮港。
第三条 (采砂许可制度及其原则)
本市依法实施长江采砂行政许可制度。长江采砂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实施长江采砂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浦东新区、宝山区、南汇区、崇明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论证制度)
本市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采砂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按照采砂规划由市水务局组织编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砂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编制:
(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