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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血吸虫感染警示标志设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血吸虫感染警示标志设立工作的通知
(苏政血办〔2011〕7号 )


各市血地防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警示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法规要求,在有螺地带和血吸虫感染高危环境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现就规范设立预防血吸虫感染警示标志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立警示标志目的

  设立预防血吸虫感染警示标志,是标示某区域或环境存在感染血吸虫的危险性,告戒、警示广大群众特别是水上作业人员、当地居民和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远离该区域并进行正确预防和防护,以达到防止血吸虫感染,保障健康的目的。

  二、设立警示标志范围

  我省长江南京至常州、泰州段及主要通江河道的血吸虫病流行区为设立警示标志的范围(其他地区可根据疫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立警示标志),具体地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而确定。重点地点为:
  1、 近年来查出感染性钉螺的地带;
  2、 发生过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例地带;
  3、 血吸虫感染监测预警阳性区域;
  4、 人畜活动频繁的有螺环境;
  5、 与有螺水系相通的环境;
  6、 渔船民集散(停靠)地;
  7、 沿江大型重点工程所在区域;
  8、 其它血吸虫感染高危环境。

  三、警示标志形式和设立要求

  1、设立主体:警示标志设立的责任主体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2、警示标志形式:警示标志主要采用警示牌的形式。警示牌大小为120×160厘米以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水泥预制板、搪瓷烧制或广告布搭配钢铁骨架等形式设立。旅游景点、公园或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可以采用宣传画与警示用语相结合的形式。
  3、设立要求:警示牌内容主要分为“禁止用语”与“警示用语”两类。在近年来查出感染性钉螺、发生过急感病例、血吸虫感染监测预警阳性等区域使用“禁止用语”;人畜活动频繁的有螺环境、与有螺水系相通的环境、渔船民集散(停靠)地、沿江大型重点工程所在区域等区域使用“警示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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