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人均补助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尽快落实经费,确保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不低于25元。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机制,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预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次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加强项目的资金管理,做到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拖延拨付等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明确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和数量,将40%左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四、着力强化项目业务培训
各地要建立健全项目培训制度,将项目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定期举办专题培训班,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项目工作要求,以便正确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今年要着重开展《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培训,确保年内以省辖市为单位,基层医务人员培训率达到100%。要切实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病防治、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综合医院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互动的业务协作关系,帮助基层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五、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各地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3号)和《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要求,规范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保证绩效考核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要合理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将其作为核拨项目经费、核发医务人员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发挥绩效考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增强绩效考核的效果。
根据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要求,从今年起调整绩效考核周期,即从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到本年度的第三季度作为一个绩效考核年度。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市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并以省辖市为单位,将年度项目绩效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在绩效考核结束后两周内上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