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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药品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明确项目药品管理与使用要求

  加强药品采购、储存、发放、领取与使用监管,对于保障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顺利开展,提高项目运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我厅根据国家项目实施方案和省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各类药品的管理与使用要求,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程序上报计划、申领药品,并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药品和生物制剂储存、运输和出入库等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科学转运,保证项目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序和规范使用。

  (一)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管理与使用

  1、药品采购

  全国项目用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由卫生部负责招标采购和申请,国家妇幼保健中心受卫生部委托,统一负责全国项目用药管理。

  2、药品储存与发放

  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国家妇幼保健中心定期向各省妇幼保健院下发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省妇幼保健院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全省项目用药的计划编制与汇总上报,负责药品的接收与储存管理,并根据国家配药情况和各地用药需求统一调配发放药品。各省辖市妇幼保健院(所)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全市项目用药的计划编制(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和数量)与汇总上报,负责全市药品的领取与储存管理,并根据基层用药需求发放药品。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本单位发现病例的情况直接向所属市级妇幼保健院(所)申领药品。

  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品暂时由国家妇幼保健中心接受世界卫生组织捐赠,数量少且保质期短。我省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由省妇幼保健院统一管理,各省辖市妇幼保健院(所)每季度备药一份,药物过期前一个月按规定程序向省妇幼保健院申请更换。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因治疗需要,可及时向市级妇幼保健院(所)申请领用。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包括孕产妇和婴儿用药)的领取、发放及管理实行属地化原则,即部、省属医疗机构所需药物按照上述程序,由所在省辖市妇幼保健院(所)负责统一领取和发放。

  3、药品使用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省级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或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在确认领取的药品安全(主要查看药品保质期和包装)后,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按规定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过程中,应当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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