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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补贴机具经销商推荐工作的函

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补贴机具经销商推荐工作的函
(沪农机[2010]1号)


各农机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规范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秩序,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农机售后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实维护购置补贴农机产品的农民和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财发[2008]190号)和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货商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机[2009]33号)精神,现将推荐补贴机具经销商的有关工作事项函告如下:

  一、经销商须具备的条件

  农机生产企业推荐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1.在本市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本市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具有农业机械销售、服务经验。

  3.经销大中型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乘坐式高速插秧机或单机价格10万元以上机具的供货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仓储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拥有农机维修相关专业资质证书的服务人员5人以上。在本市建立5个以上维修点,每个维修点配备的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经销其它农业机械的供货商,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仓储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拥有农机维修相关专业资质证书的服务人员2人以上。在本市建立2个以上维修点。

  4.经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具有“三包”售后服务能力。具备农机产品采购、销售、售后服务等活动正常开展的设备设施。

  二、工作程序

  1、农机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经销商,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中需注明代理品种、型号、配置、建议到户价格等内容。

  2、农机生产企业填写《上海市补贴机具经销商推荐表》、《代理产品汇总表》和《承诺书》(样张附后),并于2010年3月1日前报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同时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联系人:朱小军、楼勣炜;联系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3009室;电话:23119593、23119595;邮编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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