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卫药政﹝2011﹞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药监局:
现将《江苏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采购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食药监局 2011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规范基本药物采购付款行为,保障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货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等各方当事人。
第四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与结算管理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实施。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规则,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基本药物采购的监管,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省药品采购平台上申报采购计划,与省药品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等;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执行,提供采购服务和平台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药物采购工作中的财政票据和药品采购资金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统筹基金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医药费用,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流通环节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