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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废止《上海市统计局贯彻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废止《上海市统计局贯彻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统字〔2008〕11号)
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局(公司)统计部门:
为贯彻国家统计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精神,规范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我局已制定并下发了《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办法
》,并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局1998年11月发布的《
上海市统计局贯彻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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