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暂行)

  第九条 信誉类别分为A、B、C三类,主管机关对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按照不同类别给予相应便利,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条 信誉类别评定采用年度扣分累计制,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信誉类别评定年度。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的初次信誉类别评定为A类。

第四章 信誉类别评定的申请

  第十二条 经评定初次信誉类别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提出信誉类别评定申请,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信誉类别评定申请报告;
  (二)信誉类别申请表;
  (三)上年度我局签发的备案复函及备案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上年度工作书面总结,包括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作业情况(附统计表)、应急能力建设情况、作业能力现状、作业违章、事故情况、参加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情况、备案变更情况等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受理信誉评定申请后,根据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上年度的扣分累计情况,对其信誉类别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A类信誉单位,扣分累计150分以内的,继续评定为A类信誉单位。
  (二)B类信誉单位
  1.扣分累计100分以内的,评定为A类信誉单位;
  2.扣分累计100分及以上、150以内的,继续评定为B类信誉单位。
  (三)C类信誉单位
  1.扣分累计100分以内的,评定为B类信誉单位;
  2.扣分累计100分及以上、150以内的,继续评定为C类信誉单位。
  未向主管机关提出信誉类别评定申请的单位,其信誉类别评定为C类。
  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每年2月底前完成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信誉类别评定,向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通报其信誉类别,并及时将评定结果在主管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信誉类别的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主管机关对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的申报与作业情况实施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和主管机关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予以扣分,并签发《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扣分通知书》。
  第十六条 船舶供油、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船舶清舱、船舶污染物处置作业单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