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家庭学生到所考取的高校报到时,向大学提出高校助学贷款申请,并提交特困证明(低保证或其他特困证明),大学即开通“绿色通道”,学校经核查后代学生向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助学贷款,利息由高校和财政各负担50%。由市教育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12条:对年龄在7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生活自理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城乡孤儿,由民政部门负责给予就学援助。
实施细则:由孤儿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填写《孤儿入校审批表》,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孤儿学校审批,省民政厅核准。由市民政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13条: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低保待遇的原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实施城市合作医疗。对农村居民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收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应承担费用。
实施细则:原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要求参加合作医疗的,职工个人须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缴纳费用。参加城市合作医疗的职工,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报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到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报销。由市卫生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14条: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低保对象,实行基本医疗救助。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政府承担门诊医疗费用的60%,个人承担40%,每年每人享受门诊救助的最高金额为10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政府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60%,定点医院减免10%,个人承担30%,每年每人享受住院救助的最高金额为2000元,仅限本人住院享受。
实施细则:救助对象就诊时,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到市卫生局确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救助对象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救助最高限额内,只交个人应承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先期垫付。由市卫生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15条: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低保对象,实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和腹膜透析的、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肺结核、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以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躁狂型精神病人和重度抑郁症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50%,个人承担50%,每年每人享受医疗救助的最高金额为4000元。
实施细则:患有重大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并发生医疗费用的低保对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本人身份证和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区民政局审批并发放医疗救助金。由市民政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16条: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实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重症肝炎及并发症、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肺结核、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以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躁狂型精神病人和重度抑郁症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40%,个人承担60%,每年每人享受医疗救助的最高金额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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