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做好2008年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修订工作的通知
(沪统字〔2008〕35号)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各有关处室:
为确保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进行,加强本市统计标准管理,准确反映统计分类的变动情况,决定开展2008年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的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内容
(一)主管部门(单位)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
(三)商业中心区名称
(四)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现代农业园区)名称
(五)都市型工业园区名称
二、修订要求
(一)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修订
1.中央级和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由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各专业处负责修订。对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JB001-2007)》,收集汇总本专业牵头联系的主管部门实际变动情况并提出修订意见。
2.区县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由各区、县统计局和调查队负责修订。对照《主管部门(单位)名称与代码(JB001-2007)》,收集汇总本区县主管部门实际变动情况并提出修订意见。
(二)行政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修订
行政区划名称与城乡属性代码由各区、县统计局和调查队负责修订。行政区划名称与代码修订,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民政登记资料和实际变动情况,对照《行政区划名称与代码(JB002-2007)》提出修订意见,同时将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在行政区划地图上标识;城乡属性代码修订,根据
国家统计局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对照2007年划分的城乡属性代码,对辖区内的村级行政区域城乡属性变动情况提出修订意见。
(三)商业中心区名称修订
市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由市统计局贸易处负责提出修订意见,区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由各区统计局和调查队负责提出修订意见。要求对照《商业中心区名称与代码(JB003-2007)》,仔细核对每个商业中心区包含的道路名称和门牌号,避免同一段道路同时位于不同的商业中心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