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统计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3.拥护并积极参与统计改革,立足本职,开拓创新,在统计实践和统计理论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维护国家利益和统计事业大局,在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经领导集体研究后逐级上报。各区县推荐的候选集体和候选人经区县人事局审核盖章后,由全国统计系统先进评选工作上海市领导小组作最后审核。市和区县两级统计部门对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和基层单位。副局(厅)级及以上干部一般不参加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副局(厅)级及以上单位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三)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评选的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业绩,确保其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四)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初选、推荐工作。各区县统计局和调查队、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各处室(单位)根据上述范围和条件,可推荐先进集体候选单位1个、先进工作者候选人1名,并认真填写《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表》和《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表》一式3份(见附件2、3)、书面先进事迹材料(不少于2500字,A4纸仿宋3号字打印)一式3份。上述书面材料,经所在区县人事局、统计局(调查队)审核盖章后,连同电子版(电子版发送到:rsc@mail.stats-sh.gov.cn),于2008年8月22日前报全国统计系统先进评选工作上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表可到上海统计内部信息网(home.stats-sh.gov.cn)“普发文件”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