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沪人〔2008〕124号)
各区、县人事局、统计局、调查队,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各处室(单位):
近年来,全国统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统计改革,以服务为宗旨,在本职岗位上扎实做好各项统计工作,涌现出了一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进一步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全国统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在今年评选表彰一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评选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3号)精神,现将本市评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乡镇、街道(含)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国家统计局各区县调查队。
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乡镇、街道(含)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国家统计局各区县调查队在职工作人员。
(二)推荐名额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分配给本市的名额,此次共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2个、先进工作者2名。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实行差额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为统计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在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为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统计改革、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3.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善于管理,工作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队伍素质优良,有较高的公信度。
(二)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