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个人的通知
(沪统字〔2008〕36号)
各区县统计局和调查队,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各处室(单位):
近年来,全国统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统计改革,以服务为宗旨,在本职岗位上扎实做好各项统计工作,涌现出了一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进一步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全国统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在今年评选表彰一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国家统计局还决定表彰一批全国统计系统先进个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评选全国统计系统先进个人的通知》(国统字[2008]52号)精神,现将本市评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乡镇、街道(含)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国家统计局各区县调查队在职工作人员均可参加全国统计系统先进个人的评选。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本次全国统计系统先进个人参选名额的分配情况,本市可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个人5名。
二、评选条件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热爱统计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在本职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三)拥护并积极参与统计改革,立足本职,开拓创新,在统计实践和统计理论研究方面做出较大成绩。
(四)维护国家利益和统计事业大局,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有良好表现。
(五)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领导集体研究逐级上报。
(二)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副局(厅)级及以上干部一般不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全国统计系统先进个人的人员,不再依据同一先进事迹参加此次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