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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委会印发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8.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依法从重处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9.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市编办、市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20.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中央在沪、市国资系统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1.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纳入对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牵头,市国资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会、上海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22.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包括安全监控和防毒、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安全评价;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加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卫生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土地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

  23.严禁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施工,严禁违反承发包管理规定。督促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防范机制,落实事前申报、过程监控,确保工程施工安全总体受控。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违规施工作业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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