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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鞍山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鞍民发[2008]2号 2008年1月14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方便残疾军人就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7]2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户籍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并经民政部门评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一至六级残疾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
  第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个人帐户基金记入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军人去世后,个人帐户内结余的本金和利息,可由其遗属继承使用。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对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外个人承担部分(自费药物和诊疗项目  费用除外)给予全额报销。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

  第五条 有工作单位的因战、因公负伤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鞍山市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四城区内破产企业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比照市直破产企业残疾军人享受医疗待遇。医疗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统筹,按6:4的比例承担。单位无力参保(破产企业)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发放残疾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名单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按市、区6:4比例筹集资金,定期给社保局拨款,市社保局单独记账管理,残疾军人凭医疗凭证直接到市社保局全额报销。
  第七条 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各县(市)区提供医疗保障,保证其医疗水平不降低。
  第八条 实行残疾军人医疗优惠政策。将残疾军人优先纳入惠民医疗服务之中,接诊的医院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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