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市财政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因素、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建立救灾资金动态调整机制。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二)物资准备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动态的灾民救灾物资储备机制。每年年初,各县区应根据救灾专用物资(如:救灾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照明设备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品)需要确定生产厂家,与其签订相关协定,使相关救灾物资的库存保持在一定的数量水平上,以备应急状态下确保急需。既可以就近及时运送救灾物资,又可以节省平时的仓储管理成本。市民政局可以根据灾情发生的实际需要,必要时对县区灾民救灾储备物资进行指令性调配或视情况进行紧急采购。
(三)灾时票据准备
制作灾时临时粮票等票据。当灾害发生时,向灾民发放临时票据,在灾民的临时安置点附近设置发放点,由灾民凭借临时票据向发放点领取相应的食品等生存必备物品,防止舞弊和浪费。
(四)救灾装备准备
市和县区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卫星电话、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和GPS等设备和装备;有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可配备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
(五)人力资源准备
组织专家队伍,包括民政、气象、地震、海洋、房屋土地、水利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依托各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培育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建立“社区紧急救灾队”,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和专业支持,参与社区防灾工作;当灾害发生时,能够协助当地政府积极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救互助,最大限度减少市民的受害伤亡程度。
(六)灾民安置准备
指导县区民政局做好重点防控区域和单位的划定及跨县区转移安置区域的协调工作,县区民政局应建立本行政区域重点防控区、单位和安置场地的档案。同时,各县区民政局根据本地区成灾规律、人口密度、地理环境等情况,按街道(乡镇)、社区(村)行政区域,分级规划和设定安置场所,划定疏散转移路线。已确定为疏散转移通道的,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引导标志(牌)。各县区应当设定乡、村、户的对口安置场所,建立相互联系方式及联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