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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灾害救济资金。用于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二)春季、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季(3月至5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
  (三)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资金。用于民政和财政部门采购和管理救灾储备物资。
  第七条 救灾资金的分配要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为前提,以受灾面积、绝收面积、倒损房屋间数、受灾人口、转移安置人数、缺粮需救济人数,以及救灾资金补助额度等相关因素为依据,合理分配救灾资金。
  第八条 救灾资金的发放使用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切实做到账目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发放程序公开、补助数额和补助对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灾情报告、评估与核定

  第九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了解、掌握灾情,在24小时内将汇总的初步灾情,通过省灾情信息管理系统报市民政局,并随时报告灾害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条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将灾情数据报市民政局,同时抄报市财政局,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市民政局视情况牵头组织水利、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组成“灾情评估小组”,深入灾区核实灾情,并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灾区自救能力以及灾区需求做出全面评估,形成灾区损失情况和救灾需求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依靠基层组织,逐村逐户核实灾情和群众缺粮等情况,摸清底数,做好灾民登记、分类造册工作,切实掌握灾民的受灾程度及困难状况。

第四章 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拨付和发放

  第十二条 遭受自然灾害并要求上级给予补助的地区,要在当地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报灾的基础上,由本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救灾资金补助的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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