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鞍民发〔2008〕66号 2008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和《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救灾资金,指用于灾区群众生活困难救助的专项资金,以及为抗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资金。救灾资金的组成为:中央及省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资金、上年结转的救灾资金,以及用救灾资金购买的救灾粮、救济衣被、救灾帐篷等各类救灾物资。
第三条 财政部门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根据上年灾情和救灾资金需求编制自然灾害救济资金预算,执行中要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资金支出计划,为财政部门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 市财政、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救灾款物的下拨、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县财政、民政部门负责救灾款物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乡(镇)政府是救灾款物发放的审批机关;乡(镇)民政办是救灾款物发放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二章 救灾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 救灾资金使用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优先安排重灾区和重灾民,特别是保障受灾后自救能力较差的重 灾民、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和优抚对象,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不得平均分配。
(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用于抵押、担保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