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要规范。五保供养机构的管理要规范化、制度化、人性化。要健全五保供养机构的管理组织,明确责任;建立环境卫生、学习、例会、值班(宿)、考核、考勤、物品登记、财务管理、伙食管理、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并向供养对象公示,接受监督;管理服务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服务规范,明确各岗位的工作目标、要求、流程。
(三)服务要优质。五保供养机构的服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着工作装,实行挂牌服务;服务人员的服务要端正,为供养对象服务要有爱心、热心、细心、耐心;要按工作流程服务,准确到位;要根据供养对象的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服务要人性化,尊重供养对象的个人习惯、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适当发给供养对象零用钱;要与供养对象进行思想交流,掌握其思想状态、心理特征、性格特点和情绪变化,满足老年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
(四)膳食要可口。要根据老年人膳食习惯制定食谱,每周调换;保证一日三餐,主、副食品种多样,搭配合理;供养对象就餐尽量实行分餐制,满足供应;对介护对象、患病对象等不便集体就餐人员,可由服务人员送到房间协助就餐;要尊重少数民族供养对象的饮食习惯;实行为供养对象过生日制度,有条件的可适当举行祝寿活动。
(五)健康有保障。要建立供养对象身体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室内要经常通风、消毒,定期为供养对象提供接种疫苗和预防药物;对患病的供养对象要及时进行治疗。资助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待遇。
(六)文化娱乐生活丰富多彩。妥善安排供养对象的作息时间和活动内容,开展适当的时事学习、健身康复、文化娱乐等活动;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或生产劳动;根据养员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第四十五条 五保供养机构要建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五保供养机构负责人、服务人员代表、供养对象代表等组成,主任由机构负责人担任。供养对象代表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维护供养对象正常的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二)负责监督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监督五保供养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协助服务人员组织好政治学习、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康复保健和文化娱乐等活动。
(五)研究涉及五保供养机构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五保供养机构负责人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聘任和管理,也可由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聘任和管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五保供养机构自行聘任负责人,但需经县级民政部门同意。五保供养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条件是:
(一)年龄一般在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需经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身体健康。
(二)孝敬老人,热爱敬老养老事业;
(三)懂经营,会管理,有开拓精神和养老服务专业技能;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五保供养机构服务人员要实行聘任制,由县级民政部门或委托乡镇政府聘任和管理。服务人员原则上按与供养对象1:6至1:8配备,所聘用的人员按国家有关劳动用工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种保障和基金。非政府投资建设的五保供养机构可自行聘任服务人员。五保供养机构服务人员必须经民政部门进行培训,获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五保供养机构的服务人员基本条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