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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五保工作规范(试行)


  第十九条 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五保供养管理工作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单独安排,主要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管理、调查、核实,五保供养证书的印制,五保供养工作调研、培训、档案管理和基层工作人员的补贴等。

第四章 分散供养对象的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散供养对象主要供养方式如下:

  (一)居家自养。即五保对象本人利用个人住房或政府提供的住房,靠政府发给的五保供养金和其他收入独自生活,日常生活主要由自己负责料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提供适当生活服务。

  (二)亲属邻里代养。即五保对象本人依靠个人财产收入和政府发给的五保供养金,在亲属邻里家生活,日常生活主要由亲属邻里负责照料,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提供适当生活服务。

  (三)相对集中自养。即五保对象本人利用个人财产收入和政府发给的五保供养金到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分散五保对象集中居住点居住,日常生活主要由自己料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安排专人提供适当生活服务。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本乡镇的分散供养服务与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当地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安排服务人员做好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分散供养对象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和享受供养标准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组织签订分散供养协议;

  (四)负责分散供养服务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负责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本村分散供养对象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当地五保供养机构应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分散供养对象服务工作,培训分散五保对象服务人员。有条件的可以设专门服务人员,为分散五保对象提供适当服务。

  第二十五条 分散供养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生活照料。帮助供养对象购买粮油、副食品和生活日用品,对无自理能力的要帮助其料理家务、做饭、打扫卫生、拆洗被褥;为供养对象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损坏的要及时进行维修;协助供养对象进行农副业生产;帮助供养对象领取供养金;

  (二)医疗保健。定期对供养对象进行身体检查,发现疾病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及居家临时护理;为供养对象办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手续;分散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县级政府负责解决,同时五保对象按规定享受农村医疗救助待遇。

  (三)丧葬事宜。分散五保对象去世后,丧葬事宜由乡镇政府、村委会与五保对象亲属按供养协议和国家有关殡葬规定及当地民族习惯协商处理。

  (四)教育事宜。为未满16周岁的五保对象办理入学手续;协调教育部门办理免除义务教育费用事项;帮助解决文具、书包、学习资料等费用。

第五章 五保供养机构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六条 五保供养机构设立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五保供养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门审批,按照事业单位登记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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