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申请人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当月起享受五保供养待遇。按其本人意愿选择供养方式后,集中供养对象进入五保供养机构供养,分散供养对象按季度领取五保供养金。
第四条 五保供养方式主要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集中供养是指五保供养对象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称五保供养机构)内享受供养服务;分散供养是指五保对象在家独自生活,由亲友、村委会或社会志愿者予以生活照顾,或在由政府提供的分散五保对象集中居住点相对独立生活,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或亲友、社会志愿者提供日常生活照顾。五保对象有权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五保供养方式。
第五条 被批准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对象,必须签订供养协议。
分散供养由乡镇政府、村委会、五保对象本人及其亲属4方共同签订《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协议》,协议中主要内容有:(1)供养对象基本情况;(2)享受供养待遇时间及内容;(3)供养方式及供养金数额;(4)各方的权利和义务;(5)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财产和承包土地(山林、水面)的经营权的监管、继承、处置的意见;(6)其他约定事项。
集中供养由乡镇政府、五保供养机构、村委会与五保对象本人及其亲属5方共同签订《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协议》,协议中主要内容有:(1)协议各方姓名(名称)和地址;(2)供养内容和方式;(3)供养期限和地点;(4)各方的权利和义务;(5)供养对象个人财产和承包土地(山林、水面)的经营权的监督、继承、处置的意见;(6)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条件;(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9)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 建立健全五保对象的档案。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五保供养档案室(柜),乡镇政府要设立专用档案柜,要做到专人管理、一人一档。
档案的内容主要有:
(1)《农村五保对象申请审批表》;
(2)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协议;
(3)申请书;
(4)体检表;
(5)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6)赡养人情况证明;
(7)家庭财产证明。
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档案一式两份,由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各保管一份。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档案一式三份,由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和五保供养机构各保管一份。分散供养五保对象进入五保供养机构集中供养还应补充下列内容:
(1)本人入院申请书;
(2)乡镇政府的审核意见书
(3)县级民政部门的批准意见书;
(4)《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协议》。
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五保对象电子档案,并存有五保对象电子名册和供养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省、市民政部门要存有五保对象电子名册和五保供养标准、人均供养金数额等有关数据档案。
第七条 五保对象应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初应组织开展五保对象年审工作,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取消五保待遇,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应及时批准其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一)五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停止其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1、有了法定赡养义务人,且该义务人具有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
2、重新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承包地(山林、水面)、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占用,获得较大补偿数额且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