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省级机关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机关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
南京市消防条例》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统称机关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省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机关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着力提升机关单位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负责各自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各岗位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省级机关消防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条 省级机关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消防联席会议主任由省政府秘书长担任,省政府分管机关事务的副秘书长任常务副主任,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监察厅副厅长、省公安厅副厅长任副主任,成员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消防总队、南京市消防支队的负责同志担任。
省级机关消防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省级机关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任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各机关单位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省级机关消防联席会议的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