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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评选2011年度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


  (四)社区工会的基本条件

  1、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有效履行区域性工会的职责,作用发挥明显;

  2、社区、小区工会组织健全,工会干部配备到位;

  3、乡镇街道总工会按要求设置机构,按规定配备干部,工会主席按党政同级副职配备;

  4、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建会率和各类用工形式职工入会率达到本市先进水平;

  5、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6、建立区域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7、建立区域性职代会或其它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8、建立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和职工法律援助组织;

  9、推进职工素质工程、创建学习型组织有明显成效;

  10、积极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解决职工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11、工会经费按时足额收缴,建立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12、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设女工工作者,女职工特殊权益得到依法维护;

  13、工会代表大会对工会工作满意率80%以上,对工会主席满意率80%以上。

  四、“上海市模范职工小家”评选条件

  1、健全和完善分(公司)厂、车间(科室)、班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各项职权,会员民主权利得到尊重和落实;

  2、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良好;

  3、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教育,无人身伤亡、职业中毒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关心职工生活,努力为职工办好事、实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活动,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5、职工素质工程、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等活动成效明显;

  6、工会经费和会费使用得当,帐目公开,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7、职工对工会工作满意率80%以上。

  五、评选程序及时间节点

  2011年度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评选分预报预审和正式评审两个阶段。

  (一)预报预审阶段

  1、7月30日前,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根据评选资格和评选条件,填写《2011年度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预报表》、《2011年度上海市模范职工小家预报表》报市总工会组织部。预报表由市总工会组织部统一印制,可复印、不附页。预报表见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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