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评选2011年度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评选2011年度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
(沪工总组〔2011〕126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夯实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基础,不断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切实把“两个普遍”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上海市总工会决定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4年以来被评为区县局(产业)工会“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或“双爱双评先进”的单位。

  二、评选名额

  (一)“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300个;

  (二)“上海市模范职工小家”300个。

  三、“上海市模范职工之家”评选条件

  (一)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条件

  1、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健全,各类用工形式职工入会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2、工会干部人数达到规定的要求,工会主席按党政同级副职配备;

  3、用工制度规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能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4、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5、职代会制度健全,各项职权得到有效落实;

  6、建立厂务公开制度,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落实到位;

  7、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8、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9、积极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解决职工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10、积极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11、开展职工素质工程和创建学习型组织成效明显,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有制度和经费的保证;

  12、无因工死亡、职业中毒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千人负伤率低于行业标准;

  13、工会经费按时足额缴交,有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制度和支出审查监督制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