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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理进口审查:

  1.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根据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3.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签署意见、盖章。

  (二)办理进口批件:

  1.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受理;

  2.经办部门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审批;

  4.批复申请人,核发批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进关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进关批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设备进口批件和设备临时进关批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后,方可从海关进口批件核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

  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一、行政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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